增值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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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节税概念

增值税主要靠税收洼地进行返税,可以月份也可以年返。

一、增值税节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1、充分利用减免税政策,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的意图。但是,要达到利用减免税政策的目的,首先纳税人必须充分了解自己在增值税多环节纳税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如果是购入免税产品,除了以专用收购凭证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余均不得抵扣,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应缴税额,税负非但不能减轻,反而有所加重。如果该环节生产的是免税产品,一方面因产品销售时免缴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垫付的增值税额无法转嫁;另一方面因为是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增加自身的成本。与其这样享受免税待遇,不如申请纳税放弃。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产品、减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不同产品应该分别记人各自独立的营业收入账户,它们的进项税额也必须按比例计算确定,账簿记录要明晰并便于检查。

2.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入存货(如农产品)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是,如果销售方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可以开出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入方,可以按普通发票金额的13%抵扣税款,这样能够相对地降低税负。此外,交通运输单位出具的存货运费发票,也可以按7%的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扣税凭证还有很多,但有的扣税凭证在一些省份允许抵扣,在另一些省份不允许抵扣,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二、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达到节税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是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在确定纳税人类别方面也有节税筹划的必要。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做一般纳税人,以便于节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增值税节税方法

增值税的合理避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这样做其所应用的手段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整体与“零部件”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规避较高的税收。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以满足免税项目,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合理避税

这方面,往往留给避税的空间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或偷、漏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以扩大购入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作一般纳税人,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合理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人民币同等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进行筹划。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

(6)利用不同的货物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尽量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相互协商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合理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利用委托加工费

通过委托加工费合理避税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8)利用具有弹性的进口价格合理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合,压低进口货物,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税款。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计算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税收利益。